西安率先公布1354名“挂靠”人员名单!(附住建部: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可以不一致!)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率先公布了1354名社保不一致人员名单,其中包含:监理工程师387名,一级临时建造师1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952名。那么,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必须一致吗?住建部补充通知:这6种情况下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可以不一致!

如想了解全名单,请查看:
http://sjw.xa.gov.cn/ptl/def/def/index_1286_5119_ci_trid_3080890.html

2019年2月2日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挂网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该通知直接公布了“第一批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
此名单涉及1354位人员,问题统一为:多家社保。细看了下此名单,其中大部分人员涉及到异地社保不一致或重复缴纳问题。这已经说明有关部门早就掌握了查处异地挂证的手段。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拉开严查挂证序幕。
2019年2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无论是原《通知》还是《补充通知》,主管部门查“挂证”最主要手段之一是: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目前各地都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相关文件全文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8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树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在岗履职、尽职尽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进一步规范和净化工程建设行业市场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3月31日前)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审批处、勘察设计处、质安站、监察队、装饰办等相关处室,要在资质审批、建筑市场检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执法监察中,做好对建筑施工、勘查设计、工程监理等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的政策宣传,并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整治氛围,提高专项整治政策知晓率。同时,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挂证”现象进行同步排查,坚决杜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挂证”行为。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二)全面排查(4月1日至8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建委在门户网站分批次公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申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认定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上报省住建厅按规定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指导监督(4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建委要持续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督导检查。
三、“挂证”行为的认定
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均认定为“挂证”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查处,信息公开。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当事人、当事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部门协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要认真梳理分析,主动作为,合力查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联系人:孙佳佳 电话:89667690
邮 箱:258195136@qq.com
附件:1.第一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或重复缴纳社保人员名单
2.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查询网址:http://www.shaanxijs.gov.cn/zcfagui/2019/1/106598.shtml?t=2031
3.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查询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902/t20190202_239416.html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日
住建部下发“挂证”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补充通知”并不多见,本次《补充通知》的下发,其原因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
第一、“挂证”涉及面广,《补充通知》的下发使得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更完整,更有利于执行;
第二、原《通知》下发后,涉及退休、内退、买断社保等特殊情况人员如何对待是个问题!本次补充通知予以明确;
详细请参考:挂证大整治,数十人被通报!22个挂证问题解答助你“自查自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次能够通过《补充通知》予以明确,这也是对大家关注问题的回复,在此我们要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点赞!
第三、《补充通知》的下发,从一个侧面也体现“挂证”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将是大概率事件。
无论是原《通知》还是《补充通知》,度川管理研究部认为主管部门查“挂证”最主要手段是: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

最新《补充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原《“挂证”专项整治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注:根据《补充通知》,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注:根据《补充通知》,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注:根据《补充通知》,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电力央企一大波社招来袭!
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公开招聘电力生产人员11人
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三峡福建能投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中国三峡集团实施“海上风电引领者”发展战略的重要主体,拥有5家控股公司,5家参股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现公开招聘电力生产人员,诚邀有意于开创海上风电事业的有志之士加入。
招聘需求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岗位需求11人。
(一)报名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遵纪守法,诚信廉洁,服从组织安排。
2.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知识、能力或技能。
3.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执行力;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环境。
5.根据行业特点,为构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一经录用,报到时还应具备基本游泳技能,有特殊原因应提前说明。
(二)具体各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详见《招聘岗位需求表》(请识别本条公告末二维码查看/下载)。
招聘程序
(一)接受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且有意应聘者,由本人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请识别本条公告末二维码查看/下载),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执)业资格证书等应聘有关材料的扫描件(采用pdf或word格式),保存在一个文件夹内压缩后发送至zhaopin_fjnt@126.com邮箱,邮件名为:“应聘岗位+姓名+原所在单位”。
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2月24日。
(二)资格审查及初选
根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对应聘者进行初选,原则上按不高于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三)面试
应聘者面试时须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备查。三峡集团系统内员工面试时应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应聘登记表》。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及背景调查
根据面试情况确定拟录用名单,经公司审批后安排体检(体检不等于最终录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拟录用人选开展背景调查。
(五)公示及录用
对拟录用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开展录用及岗位聘任工作。
相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招聘一经录用,按应聘岗位与所在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福清市或项目公司所在地。
(二)公司拥有远大的事业前景和广阔的发展平台,能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优越的福利保障体系,包括五险一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带薪年假、异地轮休、定期体检、伙食补贴、出海补贴、疗休养等。
(三)招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发现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可直接向公司纪检监察部反映。对违反应聘纪律或提交虚假个人信息的应聘者,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录用的可解除劳动关系。
(四)招聘咨询电话:0591-38751663、38051729
招聘监督电话:0591-38051788
附件下载
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招聘岗位需求表》、《应聘登记表》请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下载: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公开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型输变电工程建设的省级电建企业,主要承接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总承包,以及电网运行、维护、检修抢修、预试定检等业务。为适应公司改革发展需要,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决定面向社会开展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班子职业经理人公开选聘工作。
选聘岗位、聘期、待遇
(一)选聘岗位及其责权
1.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
2.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3名;
3.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1名;
4.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1名。
原则上每人限报1个岗位。岗位的职权和职责详见《选聘岗位责权》(请识别本条公告末二维码查看/下载)。
(二)职业经理人聘期与经营考核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期制,原则上每届聘期为3年(聘期与公司总经理聘期保持一致),按聘期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每年签订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作为聘用协议的重要补充,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初次聘用为职业经理人的,岗位试用期为一年,职业经理人实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非股东业务收入等战略功能指标以及安全等方面的岗位相关专业指标。
(三)薪酬待遇
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重业绩、强激励、硬约束,薪酬水平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与企业整体业绩以及分管业务的业绩挂钩,按业绩兑现。薪酬由基薪、年度绩效和聘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其中年度绩效与当年度输变电公司董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挂钩,聘期激励与聘期内企业累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挂钩,具体按照与输变电公司协商签订的职业经理人聘用协议执行。
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决策部署。
2.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使命感,善于学习应用新技术和新市场模式,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在同类岗位上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系统思维、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执行能力,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
5.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从业,诚信务实,勤奋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任职资格和岗位要求
选聘程序
采取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履历评价、能力测评、组织考核、决定聘用等程序进行。
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19年2月11日-2月20日
(二)报名方式
应聘者需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报名信息简表》,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不含广东电网公司)报名人员的报名表需经所在部门(单位)出具“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部门(单位)公章。
应聘者将报名表的电子版和扫描件,信息简表的电子版连同以下材料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到报名邮箱gdsbdzp@gdsbd.csg.cn,邮件主题及压缩文件名统一命名为“应聘岗位-姓名”:
1.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近年所获荣誉奖励扫描件;
2.报名表内相关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3.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及其它支撑材料的扫描件;
4.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外应聘者还需提交个人亲笔填写的《背景调查授权书》的扫描件。
注:报名方式中提到的《应聘人员报名表》、《报名信息简表》、《背景调查授权书》均可请识别本条公告末二维码查看/下载。
有关要求
(一)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核或聘用资格;已录用的,将解除录用关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在选聘过程中,公司承诺对应聘者个人资料保密。为加强对选聘工作的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020-81014470(周一至周五,8:30-17:30)。
(三)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20-81253450
附件下载
广东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选聘岗位责权》(附件一)、《选聘岗位任职资格和要求》(附件二)、《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三)、《报名信息简表》(附件四)、《背景调查授权书》(附件五)请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下载: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聘副总经理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专业化投资平台公司。公司自2006年成立以来,按照东方电气集团发展战略,深入推进战略转型,着力发挥产业投资和资本运营功能,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外投资为主,稳健适度开展财务性投资,积极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投资,并通过投资带动集团现有产业发展,培育集团新兴成长产业。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1名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1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成都市高新西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岗位
1.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1名。
2.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1名。
副总经理(分管投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1.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投资发展工作,跟进落实公司部署的经营目标任务。
(2)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管理体系及业务运行规则。
(3)负责组织跟踪研究国内外资本市场、拟投资产业,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4)负责投资标的筛选、投资方案设计、投资项目开发,实现公司的投资开发目标。
(5)负责对外业务拓展,与合作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
(6)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岗位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品德正。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不良从业记录。
(2)具有前瞻的战略目光和较强的决策判断、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投资、金融、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背景。
(4)具有10年及以上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金融业务、基金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经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熟悉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监管规定、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国有企业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公司规模相当的其他类型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产业投资等公司或机构重点项目运作的经历,创造过良好的投资业绩。
(6)年龄在45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经常出差。
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1.岗位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参与公司财务战略规划以及年度经营目标的制定。
(2)负责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以及财务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工作。
(3)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以及风险内控体系,做好全面风险管理。
(4)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工作,组织做好成本管控、税收筹划等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资金统筹安排,做好融资筹划、资金调度、资金运营等资金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公司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7)负责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8)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组织财务人员培训和考核。
(9)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岗位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品德正。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不良从业记录。
(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财务、审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4)具有10年及以上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5)具有国有企业相当于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公司规模相当的其他类型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岗位5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6)年龄在45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经常出差。
招聘程序
1.个人应聘报名。
2.资格审查。符合应聘岗位条件人员少于3人时,终止该岗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3.综合测评。包括职业能力测试、笔试、面试。
4.集团党组确定考察人选。
5.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
6.集团党组研究。
7.任前公示。
8.体检。
9.董事会聘任。
报名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
2019年2月2日-2月20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在线报名(中智四川官网报名)。
3.报名步骤
(1) 应聘者访问中智四川官网,网址:www.ciicsc.com;
(2)点击进入招聘/猎头模块(报名链接:http://www.ciicsc.com/Recruit/Executivetion);
(3)选取个人用户,输入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待验证码收到后(请耐心等待,若未收到请拨打本次猎聘咨询电话),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招聘/猎头职位界面;
(4)应聘者根据自身需应聘岗位选择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或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副总经理岗位,点击所选职位进入职位申请界面;
(5)进入职位申请界面后,点击“申请职位”按钮提交个人简历(如应聘者在系统中已有简历,可直接申请;如应聘者在系统中没有简历,需创建简历并提交)。
提交简历时应确保填写信息完整、真实有效(应聘者所填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将影响本人应聘结果)。请应聘者准备好所填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中智四川公司将对初筛合格人员进行信息验证。
4.报送报名材料
应聘者经信息验证合格后,中智四川公司将邮件或电话告知并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1)《报名表》(表样将随中智四川公司的邮件一并发送给应聘者)。
(2)本人证件照及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扫描件。
(3)充分体现本人德能勤绩廉的自述材料。
未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和提供资料的应聘者,不予受理。
5.咨询专线
副总经理公开招聘工作咨询专线:028-86267702
电话拨打时间: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其他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聘用人员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任期3年。
2.聘用人员薪酬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包括年度薪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薪酬,具体根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
3.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公司按规定提供统一的员工福利待遇。
4.综合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电话或邮件通知为准。
5.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和录用资格。
6.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纪律,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7.综合测评结束后,我们将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通过人员,如未接到通知,即未通过此次测试,不再另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