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新闻,不知道说些什么是好。首先,砍人肯定是不对的,这已经涉嫌故意伤害,但是站在男性视角,我想没有谁愿意自己老婆穿着暴露,在娱乐会所上班吧?

此事发生在去年7月。当时21岁的岳某刚从云南来到南昌不到一个月,在一家娱乐会所做业务员。至于这业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笔者上网搜索了半天,也没有找到答案。虽然有事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当时岳某身着薄如蝉翼的透视装,但恕笔者眼拙,还是不能得出什么结论。

有人责怪杨某,没本事养活老婆就不要干涉老婆,这种言论乍听义正严词,但却毫无道理!大家都是平常人,正常情况下,夫妻都有工作,这不是谁养活得起谁的问题!难道妻子在外工作的人,都是养活不了妻子的人吗?真是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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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工作确实没有错,但为什么非要到这种娱乐会所去工作呢?有些人又要跳出来进行指责,让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人。对,我们是没有谁看到岳某做了什么对不起杨某的事情,但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太多了,我们不能假装看不见,或者说没看到就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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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口出不逊之前,扪心自问,自己是否能够接受这种情况再来发话,否则就是虚伪!
观点:会所工作就必然是烟花之地?对于这种谬论我不敢苟同,荷花还有出淤泥而不染的贞洁,更何况是自己的妻子?男子既然不允许自己的妻子在这种地方上班,那就努力上进让自己的老婆安然的在家里相夫教子不是更好?一方面自己没能力,一方面还不允许自己的妻子在会所工作,这是什么逻辑?等着喝西北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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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婆不是你的私有物品!
我最没有办法接受的一个细节就是:杨某被会所内保安制服,扭送派出所,但当他面对镜头,被问及为何砍伤妻子时,杨某笑着回答:“我叫她不要在那里上班……自己老婆才这样啊!”
自己老婆你就可以砍伤了?你把老婆当成什么了?自己的私有物品吗?想砍就砍?这是什么逻辑?
说的现实一点:天底下哪个女人愿意抛头露面在会所工作的?想必女子此种做法也是无奈之举,想要多赚点钱来贴补家用,这种男人想必在外也没有什么本事,赚不到钱又不想让自己的老婆在会所上班,完全可以沟通,沟通不行的话,那就自己努力赚钱让老婆早点离职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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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的行为被处以治安拘留并且仅处以罚款200元,是否过轻?
通过新闻图片可以看得出来,女子鼻子被砍伤严重,但是男子仅被处以拘留并罚款200元,我个人比较难以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本案中女子被砍伤严重,单纯的从常识来判断也不可能仅仅是轻微伤,因为《刑法》规定,轻微伤才不构成犯罪,但是鼻子被砍伤显然明显至少构成轻伤,男子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才是,所以对于本案的处罚,我个人难以理解。
你觉得呢?
此外,对于杨某的行为只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有点搞不懂,明明已经涉嫌犯罪了,难道仅仅就是因为夫妻闹矛盾,所以这才从轻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