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 联盟伊朗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通知

附件: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

伊朗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批准,设立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伊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The Going Global Confederation of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Iran Working Committee,简写IWC

第二条为了明确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依据《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在联盟秘书处领导下工作,对联盟理事会负责,执行联盟理事会决定,负责联盟对伊朗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根据管理需要,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联盟派出,设执行主任委员1名,由工作委员会牵头单位派出,设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1人,由牵头单位派出,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职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联盟和牵头单位商定。

第二章工作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了解国家国际产能合作政策导向;

(二) 掌握国家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相关政策;

(三) 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石化产能现状及我国与其合作情况;

(四) 研究并掌握伊朗油气政策、石化行业基本现状及发展趋势;

(五) 掌握我国石化行业发展状况;

(六) 加强中国和伊朗石化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推动伊朗石化产业园区建设;

(八) 负责有关石化行业国际产能合作课题研究;

(九) 负责制订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报联盟秘书处通过、理事会备案后执行;

(十) 联盟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委员会义务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

(二) 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三) 忠实履行职责,搞好工作委员会日常管理;

(四) 定期向联盟理事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五) 不得从事有损联盟利益的活动;

(六) 接受联盟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执行主任委员主持,主要研究组织实施联盟理事会决议、履行工作委员会各项职责、推动伊朗石化产业园区建设的相关事项及其它产能合作事宜。参加人员主要为联盟和工作委员会人员,必要时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或执行主任委员决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召开临时工作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执行主任委员或联盟秘书处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或主持。参加会议人员视工作需要而定。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经召集和主持人签署后报秘书处通过、理事会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牵头单位义务

第十三条牵头单位需经联盟会员自荐和理事会民主评议通过选定,牵头企业应积极推进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派全职人员主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牵头单位为工作委员会提供会议场所及相关会议服务。

第十五条了解伊朗石化行业和市场的相关情况,为工作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为筹建伊朗石化产业园区提供前期咨询,包括园区场址选择、园区规划方案指定、对外联络及其他相关支持等。

第六章组织发展

第十七条工作委员会可在联盟成员内部发展会员加入并承担相应工作。

第十八条联盟成员可根据自身需要,自由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不具有联盟成员资格的单位如意愿加入工作委员会,需先申请取得联盟成员资格。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原则上工作委员会成员在按期足额缴纳联盟会费的情况下,不再单独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其他形式的经费,依照《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至(七)款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作委员会的财物制度及管理,依照《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国际产能合作企业联盟》章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执行。

第八章条例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公示并征求意见后,报联盟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示期原则上为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条例由联盟秘书处和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修改,并经理事会讨论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修改后的条例,需在理事会通过后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秘书处备案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委员会如需下发通知类文件,需由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含)以上级负责人签字后报联盟秘书处请示,经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发出。工作委员会不设单独用章。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