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
小知识
公共场所共有7类20种:
(一)宾馆、旅馆、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大量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如果噪声严重干扰公共场所内外相关人员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每到暑期,游泳场馆就进入客流高峰期。然而,一些游泳池因水质不合格屡屡引发游泳者身体不适甚至中毒,能否“安心一游”成为百姓关心的问题。
有媒体调查发现,余氯含量超标是游泳池水质较常出现的问题,而换水消毒“偷工减料”、健康“把关”形同虚设等是游泳池管理中常见的安全漏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水质等检测结果。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管,推动有关规定的落实,规范游泳池等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条例。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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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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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依法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之前不得营业。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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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必须设有消毒间。消毒间内应配备杯具用柜,杯具消毒池上方应有清晰的“去污”、“消毒”、“清洗”醒目字样,消毒间内应有配比消毒药液的量具及消毒药物。

执法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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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在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执法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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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健康康讲卫生—客房清洁操作规范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九条 工作车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第二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二十二条 客房服务
(一)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二)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
(三)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四)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
(五)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间清洁
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每日应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
《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四、化学消毒注意事项
(五)保证消毒时间,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作用15分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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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控烟吸烟条例》执行。经营单位根据《条例》全面禁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法律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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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要备有供清扫客房的工作车,车上要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同时在清扫客房及卫生间内的面盆、浴盆、马桶、地面的抹布上要有醒目的标识加以区分。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工作车
(一)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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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检测


卫生要求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11/485-2011
6 检测要求
6.1 检测时限
6.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两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
6.1.2 开放式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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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凝)水以及加湿用水不应检查出嗜肺军团菌。


法律依据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五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11旅店业消毒后的杯具应“光、洁、涩、干”,放入保洁柜内。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12客用棉织品如果外送清洗,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清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洗合同、棉织品出入库记录。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洗衣房
(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13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星级宾馆应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应有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二)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三)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1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 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卫生要求
《住宿业卫生规范》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16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