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征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向多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案件信息、掌握案件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是办理征拆案件获取征拆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通常也是采取下一步维权策略的前提。小编已经在前期推送过一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详细信息,相信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有一些了解。
其实,在办理征拆案件时,除了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还有一种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即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那么什么是村务公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将进行解读。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将上述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详细规定。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村务公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自然,以行政机关为信息公开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以村民委员会为公开主体的村务公开二者之间是明显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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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的信息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的信息交流行为。
村务公开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更多的是使村民了解村务信息,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的信息,除政府自身活动的信息外,还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如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征地批准性文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等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村务公开的内容则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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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村务公开则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委会应当在方便村民查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布村务,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如《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则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会议、村民议政日、专题座谈、意见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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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获取信息的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截然不同。如何在合适的时间、向合适的部门申请获取何种信息,才能最大程度的了解征拆案件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采取下一步维权策略,需要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判断。因此,在此建议各位被拆人在面对拆迁困境时,不要盲目维权,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小的成本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