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成为“成文法”的制定法相对应,判例法又被称为“不成文法”,因为法院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往往都是没有明确写出来的。在各种判例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上诉审功能的法院的判决,包括美国联邦和各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

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制定的法律,普通法也是法官制定的法律,所以人们经常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但是严格地说,这是两个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普通法是针对不同地方的习惯法而言的,当然其一般都是通过判例表现出来的。判例法指所有由法官通过判例制定出来的法律,其内容并不局限在普通法的范畴。具体来说,判例法包括普通法的判例法、衡平法的判例法以及制定法的判例法。它们在美国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

1普通法的判例法
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判例法,也可以说是狭义的判例法,即完全按照普通法的传统由法官通过判例制定出来的法律。在历史上,普通法曾经优于制定法,但是立法权优先于司法权的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所以在当代美国的法律体系中,普通法的判例法实际上属于效力较低的法律。
2衡平法的判例法
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本身就是由判例构成的,而衡平法移植美国也是通过一系列法院判决实现的,因此,判例法也是美国衡平法的基本形式。由于美国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州保留了独立的衡平法院,而在联邦和绝大多数州的法院中,传统的衡平法诉讼都由普通的民事法庭审理,所以衡平法的判例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合在普通法的判例法之中了。
3制定法的判例法
这种判例法的主要作用是解释制定法,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制定法的内容。无论增加的内容多少,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官造法”。另外,这类判例的适用原则也是“遵从先例”,因此它们也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应该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配图)
(责任编辑:冯释燕)
声明:此文摘自《当代美国法律》(社会文献出版社)(修订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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