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吨固废跨省非法转移、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罚款、拘留、追刑责!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6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深入开展“清废”专项行动,强化涉固体废物管理执法检查,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生态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从收报的案例中优选了玉溪市、红河州等7个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办的10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玉溪某选矿有限公司非法转移固体废物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玉溪某选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8日期间,将固体废物磁选尾矿渣合计10959.28吨,跨省(区)转移至四川、西藏等地的水泥制造企业利用,但未依法办理跨省(区)转移备案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88万元。

【案件启示】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将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错误认为“固废资源化利用无需备案”,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二

开远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案情简介】2026年5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反馈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开展违法行为排查,发现开远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20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1月20日在处置生产废料和煤渣混合物(一类工业固废)时,以口头形式委托运煤驾驶员卜某(另案处理)代为处置,未核实受托方的固体废物处置资质、技术能力及合规处置条件,未依法签订书面处置合同,放任固体废物1.9吨被非法倾倒。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6万元。

【案件启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公司未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三

云南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6年4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交办空气质量核查线索,对云南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是擅自将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危废代码:336—064—17)倾倒于厂区内西北面污水处理站旁挡墙低洼处3个点位,现场清理出倾倒物175.22吨,二是在未配套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将废轧制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4—08、900—041—49)放入垃圾焚烧房内直接焚烧处置。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100吨以上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被行政机关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四

昭通某公司非法倾倒、堆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案

办案单位: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6年4月7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昭通某公司违规倾倒、堆放工业固废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承接鲁甸县某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清运业务,2026年4月至7月期间,先后在鲁甸县3处点位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共计815吨,其中一处倾倒、堆放点位固体废物渗滤液通过沟渠外排,造成周边水体污染及鱼塘鱼类死亡。事件发生后该企业拒不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违规委托他人转运倾倒物,致使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本案作出行政处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经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时废止,因新法罚款金额相对旧法罚款金额较低,按照“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新法予以处罚。经综合研判案件固废体量、污染后果,以及当事人整改态度、主观过错等违法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6年版)》的相关规定,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1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阶段,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在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阶段时,应当先考虑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范,但是如果新的法律规范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的,应当适用新的法律规范。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遵循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案件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五

通海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4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老下寨坡头箐沟存在废水倾倒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溯源排查发现,通海县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重大嫌疑。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了节省生产成本,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硫酸清洗原料硫酸铝尾液(危废代码:900—349—34)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李某(另案处理)处置,处置价格400元/吨。2026年2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李某用洒水车分5批次将70吨废硫酸铝尾液拉运至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香胡路旁倾倒,造成环境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置;刑事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即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本案当事人丧失守法经营底线,擅自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李某处置危险废物,放任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六

文山市某公司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6年3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线索,对文山市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9月2日至2026年2月26日经营期间产生医疗废物焚烧炉渣386.64吨,该炉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772—003—18 ),未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擅自将该批危险废物委托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山某矿渣微粉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本案当事人是专门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专业服务公司,其明知医疗废物焚烧炉渣是危险废物,如果处置不当或者倾倒于外环境,必将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但却为了一己之私,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其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七

某矿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违法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

【案情简介】2026年2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2026年2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擅自将尾矿库内11200吨尾矿,挖掘转运至选厂东侧排土场露天堆放。经查,案涉尾矿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场堆放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59万元。

【案件启示】堆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否则将被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法治意识缺失、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不落实,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案件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八

云南省某混凝土生产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清废”专项巡查工作中发现,2025年1月至5月期间,云南省某混凝土生产公司未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处置固体废物,擅自将生产产生的沉淀池池渣转运倾倒在瑞丽市某村民小组闲置地块中,倾倒固体废物总重量达45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标准,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及时清理倾倒在地块上的固体废物,并对地块进行覆土和植被恢复,决定对其处以罚款8.9万元。

【案件启示】偏远乡村地块往往容易成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首选地,生态环境部门只有紧紧依靠群众,紧盯执法监管“盲区”,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巡查,才能有效杜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情形发生。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倾倒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成生态修复。案例具有典型性。

典型案例之九

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违法案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移交违法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发现某公司租用楚雄高新区庄甸医药园区仓库设置药渣(一般工业固废)临时堆存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堆存药渣约50吨,导致药渣残余液渗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3万元。

【案件启示】生产经营者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积极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贮存固体废物不规范造成废液渗漏,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教训深刻。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十

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违法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对云南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3万吨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倾倒于墨红镇玉麦村委会朵把朵村,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5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当事人法治意识缺失、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倾倒固体废物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危害后果严重,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案件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云南生态环境厅

编辑:任靖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