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筑施工防高坠(系牢“红色安全带”)专项整治行动处理通报(2026年第16号)

来源: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10-04 17:46

铜陵市建筑施工防高坠(系牢“红色安全带”)专项整治行动处理通报

(2026年第16号)

各有关单位:

2026年9月28日下午,我局在开展建筑工地日常质量安全执法巡查中,发现由徽商银行铜陵分行建设、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铜陵科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装饰工程,其施工单位未落实监理单位9月28日上午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立即整改的要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设置在现场的简易吊机(扒杆)拆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等相关要求,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现场还存在安全通道与脚手架架体连接且脚手架连墙件不足、末端开关箱放置在脚手架上等问题,违反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依据《关于印发〈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铜陵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函〔2020〕342号)、《铜陵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给予施工单位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市警示通报,并扣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期限3个月;

二、给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勇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次,期限3个月;

三、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立即拆除简易吊机并清退出场;

四、针对施工单位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监理单位要求将设置在现场的简易吊机(扒杆)拆除问题,施工单位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勇、安全员王辉未按要求对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开展排查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移送铜官区城管局立案查处,建议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勇、安全员王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信用记录记入“信用铜陵”,记录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来源:建工局

编辑:尹芷薇 校对:罗卫平 审核:王翔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