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调查报告发布时间:2026‑06‑15;
一、事故基本概况
2026 年 2 月 1 日 11 时 16 分许,武汉市轨道交通 12 号线联络线新春站工地发生门式起重机(龙门吊)坍塌事故。拆除作业过程中龙门吊整体失稳倾覆,支腿冲出施工围挡砸向城市主干道后湖大道,造成路过 2 台社会车辆受损,事故最终造成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06.885 万元。
经调查组排查,排除天气、设备碰撞、人为蓄意破坏因素,认定该事件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根源为作业人员违规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全线失守,参建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部分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项目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武汉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发集团下属)
监理单位: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龙门吊安拆专业分包: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二、涉事企业简介
1、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分包安拆单位)
2、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
隶属于武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是武汉市市政、轨道交通重大工程主要施工企业。
3、武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属大型国有平台企业,对下属市政集团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4、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多项监理资质,承担本项目全过程监理工作。
5、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及运营主体,地铁股份为地铁集团下属二级项目管理公司。
三、事故直接原因与主要违规事实
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提前拆除支腿‑台车横梁大部分连接螺栓;在汽车吊未吊住支腿工况下,提前拆除道路侧支腿缆风绳,龙门吊稳定性持续降低,最终整体失衡向道路一侧倾覆坍塌。
各单位主要违法违规问题
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分包)安全生产制度照搬抄袭脱离实际;违章组织龙门吊拆除;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种作业冒用他人证件;现场负责人不在岗管控,未制止违章作业。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该拆除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围挡现场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但未复核、修订、重新论证专项方案;未执行危大工程安全审批流程;安全技术交底未覆盖全部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设置警戒围挡,未办理占道交通管制审批,作业未完提前开放社会道路;对分包单位 “以包代管”,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武汉城发集团:对下属市政集团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对超危大工程失管失察。
上海建通监理:超危大拆除作业未落实旁站监理;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安全专监,监理签字记录弄虚作假;现场巡查缺位,未能发现已经开展的拆除违章作业。
武汉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业主方监督排查不深入,对监理人员违规变更、项目收尾阶段安全漏洞管控缺位。
监管层面,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对收尾项目监管力度不足;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占道施工动态排查不到位。
四、处理处置结果
刑事处理
武汉康奥斯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拆除班组负责人鄢某豪,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1、武汉康奥斯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天(鄂建罚字〔202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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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市政集团本项目项目经理):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 年(鄂建罚字〔202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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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步对武汉康奥斯公司、刘某、王某伟、曲某、韩某斌、顾某、王某作出系列行政处罚。
其他追责安排
纪委监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监管部门、市属国企相关履职失职人员开展追责问责。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拟暂停涉事企业市政投标报名,对相关企业、人员资质开展暂扣、暂停、吊销处置。
责成城发集团、地铁集团、江岸区政府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企业内部对其余相关责任人开展企业内部处分。
五、行业深度警示
起重机械安拆属于超危大工程,方案不能 “一编了之”。当现场围挡、周边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必须重新复核专项方案,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不得直接沿用旧方案实施拆除。
项目收尾阶段风险极易被忽视。轨道交通、市政项目主体完工之后,起重设备拆除、临建拆除往往成为管理薄弱环节,总包、监理、业主均不能放松管控。
超危大工程必须落实审批、技术交底、旁站监理、现场警戒、交通报批全套流程。严禁未批先干;严禁作业未完提前开放社会通行道路。
分包不等于甩锅,总包对分包单位人员资质、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证件、现场违章负统一管理责任,杜绝冒用特种作业证上岗。
监理旁站不能纸面化,对于起重安拆这类高风险作业,必须现场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更必须履行正式审批手续,严禁冒名签字弄虚作假。
事故追责链条不断延伸,分包实际控制人、现场班组负责人可追究刑事责任;总包项目经理的安考证书会被暂扣,市属国企、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同步接收纪检追责。
素材来源: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2026‑06‑1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建罚字〔2026〕4 号、鄂建罚字〔2026〕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