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刑事辩护圈里,能把“看似已经定型”的刑事案件,办成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前无罪终结的律师,往往不是靠喊口号,而是靠把案卷拆开、把证据链条拆断、把定性边界说清。孙伟伟律师办过不少这类案子,其中一起“恋爱骗局中被害人反成被告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很能说明问题:不是所有收过钱、转过账的人,都当然构成犯罪。

一、案情:被恋爱蒙住的人,忽然进了看守所
当事人在网络交友中认识了一名男子,对方以恋爱、资金周转、投资理财为名,慢慢取得信任,随后以“账户受限”“临时收款”“帮公司走账”等理由,哄骗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配合完成多笔资金划转。
钱确实过了当事人账户,流水也确实不好看。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案发以后,侦查机关顺着资金流追到当事人卡上,直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转移、代为收付,轻则拘役、管制、罚金,重则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案子到了这个阶段,家属一开始也很难接受:明明自己是“被对象骗了”,怎么一夜之间成了“帮骗子洗钱的人”?
二、关键节点:拘留后三十天,比开庭更重要
很多家属以为“先等等,到法院再说”,但这类网络犯罪关联案件,真正决定罪与非罪的,往往是拘留后三十天和审查起诉阶段。
孙伟伟律师介入后,没有先写洋洋洒洒的“无罪宣言”,而是第一时间会见,把双方怎么认识、聊了多久、对方说了什么、钱进来前当事人知不知道来源、有没有收好处费、转账时银行有没有弹窗提醒、有没有刻意避开监管这些细节,一项项还原出来。
这里面有个很细的点:当事人不是“职业跑分人员”,没有批量收卡、没有伪装身份、没有高额返点,聊天记录里对方编的是“生意回款”“朋友急用”,当事人信的是人,不是信“这是赃款”。这个细节,后来成了主观明知抗辩的底色。
三、辩护突破点:主观“明知”才是第一道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怕“客观归罪”——看到流水就推定明知,看到转账就推定帮凶。孙伟伟律师把辩护重心放在“主观不明知”上:
第一,关系特殊。双方是恋爱交往状态,当事人基于情感信任提供账户,和“明知赃物仍帮忙洗白”的地下资金掮客,不是一类人。
第二,无异常获利。当事人没有按点数抽成,没有额外好处费,不符合下游洗钱人员的典型获利模式。
第三,行为不隐蔽。转账走正规银行渠道,没有用虚拟币、没有拆散成几元几角、没有频繁换卡换手机,没有“怕被查”的行为特征。
第四,新司法解释精神。2025年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强调,对末端、受指使、用本人卡转账的,认定“明知”要慎重,不能唯流水论、唯结果论。
四、不止口头辩:把“被骗”变成可提交的证据
这类案子最怕律师只说“她是被骗的”,办案人回一句“卡是你自己的”就结束。
孙伟伟律师让家属和当事人同步固定:完整聊天记录、交往时间线、对方承诺内容、当事人质疑过什么、对方怎么圆谎、资金进来前后当事人的真实认知。材料整理出来后,再附法律意见:本案不是“明知而转移”,而是“受欺骗而协助”,当事人本身也具有被害人属性。
侦查阶段,她提交《变更强制措施并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把“无逮捕必要”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放在一起讲:既讲人不危险,也讲案子根本没到能捕的程度。拘留第三十日,当事人取保候审。
五、审查起诉阶段:把“诉得出去”变成“诉不出去”
到了检察院,孙伟伟律师全面阅卷,逐页核对银行流水、上游人员供述、报案材料、资金去向。她要回答的不是“当事人可怜不可怜”,而是“现有证据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她明知”。
结论是不能。
——没有直接言词证据显示当事人被告知“这是诈骗款”;
——客观行为不符合推定明知的典型情形;
——当事人被情感欺骗的逻辑自洽,反而和“诈骗链条末端工具人”的指控相冲突;
——若把她当犯罪处理,等于把被骗子利用的普通人,顺手推进了被告人席。
她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规定,把“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行为模式像受骗—被害人属性明显”三层逻辑写透。多轮沟通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没进审判程序,也没留刑事案底。
六、从案子里看清刑事辩护的底层逻辑
这个案子有几个细节,外行容易忽略,内行一看就懂:
- 银行卡是自己名的,不代表“明知”;
- 钱过了自己账户,不代表“转移赃物”;
- 没签认罪认罚,也不代表一定会被诉;
- 上游是诈骗,不代表每个经手账户的人都是共犯;
- 拘留后三十天、审查逮捕前、审查起诉前,是“把无罪拦在审判前”的黄金段。
孙伟伟律师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做刑事业务多年,办过电信诈骗关联、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危险作业、刑民交叉等案件。她不那么爱讲“包赢”,更愿意把卷宗看穿:哪份笔录前后矛盾,哪个鉴定来源存疑,哪笔资金和你当事人真有关,哪个节点该见检察官、该交补充材料、该把行政责任从刑事责任里剥出来。
上面这起“恋爱被骗成被告人”的案件,就是典型:辩护不是和公安吵架,也不是和检察院求情,而是把“她到底是不是罪犯”这件事,重新放回证据和标准里回答。
刑事案里,自由往往藏在细节里:一条聊天记录、一笔手续费、一次银行弹窗、一份取样封存记录、一个岗位权限说明。律师做的,是把这些细节摆到办案人面前,让他们没法再用“看起来像犯罪”代替“证据上能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