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机器人禁令」原始文件:公告+事实清单完整中文翻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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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前说明

本文为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于 2026 年 7 月 28 日正式发布的两份官方文件中文全译,包含 DA 26-786 号公告及配套事实清单。译文忠实官方原文表述,核心专业术语统一标注,供行业参考。


一、DA 26-786 号官方公告(全文译)

联邦通信委员会公共公告

文件编号:DA 26-786

发布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发布机构:FCC 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PSHSB)

案卷编号:WC Docket No. 18-89, ET Docket No. 21-232, EA Docket No. 21-233

联邦通信委员会(以下简称 “FCC” 或 “委员会”)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PSHSB)负责维护《受管制清单》(Covered List),清单内的设备与服务经认定 “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民众的安全保障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依据《2019 年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简称《安全网络法案》)第 2 条,以及委员会规则第 1.50002 (a) 条与第 1.50003 条,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宣布将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先进机器人设备两类产品纳入《受管制清单》。

国家安全认定

由白宫牵头、具备相应国家安全专业资质的行政部门跨机构小组(含《安全网络法案》列明的相关国家安全机构)完成了相关认定。2026 年 7 月 27 日,该跨机构小组向 FCC 提交了两份国家安全认定文件。

1. 电力逆变器相关认定

第一份国家安全认定文件针对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所构成的不可接受风险作出说明,核心内容包括:

“美国逆变器供应链缺乏安全保障,外国生产或受控的逆变器及零部件持续流入,对美国经济与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逆变器的远程联网特性带来了额外漏洞,且随着逆变器类电源在美国电网中的占比提升,风险将持续放大。这些漏洞可能被外国企业利用,实现关停逆变器、窃取数据、协助外国政府主体远程接入与监控,或通过网络攻击实施其他破坏行为。”

基于上述风险,跨机构小组认定,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对美国构成两大不可接受风险:

  1. 造成供应链脆弱性,可能破坏美国经济安全(含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产业领域);
  2. 带来网络安全风险,威胁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与美国民众人身安全。

据此,跨机构小组认定,应将以下设备纳入 FCC 受管制清单:所有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无论生产商国籍;但经美国战争部(DoW)或国土安全部(DHS)专门认定、确认不构成此类风险的特定逆变器或逆变器品类除外

2. 先进机器人设备相关认定

第二份国家安全认定文件针对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所构成的不可接受风险作出说明,核心内容包括:

“先进机器人系统的联网特性带来了广泛的攻击面与攻击途径,攻击者可操纵机器人的数据与物理运行。依赖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将带来不可接受的供应链与网络安全漏洞…… 先进机器人设备采集的数据,可能被恶意主体用于监控美国民众、提升外国情报机构能力,或远程劫持机器人。”

基于上述风险,跨机构小组认定,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对美国构成两大不可接受风险:

  1. 造成供应链脆弱性,可能破坏美国经济与国家安全;
  2. 带来网络安全风险,威胁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进而损害美国民众的安全与保障。

据此,跨机构小组认定,应将以下设备纳入 FCC 受管制清单:所有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但经美国战争部(DoW)向 FCC 专门认定、确认不构成此类风险的特定外国生产先进机器人设备或设备品类除外

受管制清单更新内容

经核查,两份国家安全认定均符合《安全网络法案》第 2 条关于 “国家安全不可接受风险” 的认定标准,因此委员会依法必须将上述设备纳入受管制清单。

本次更新后,受管制清单新增两项条目:

  1. 外国生产的电力逆变器,但经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授予 “有条件批准” 的逆变器除外;
  2. 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但经战争部授予 “有条件批准” 的先进机器人设备除外。

委员会完全采纳国家安全认定文件中对 “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先进机器人设备” 的定义,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录。

有条件批准规则

行政部门跨机构小组设立了专项审批流程:在外国生产电力逆变器或先进机器人设备的企业,可申请评估其产品是否不构成不可接受的国家安全风险;若通过评估获得有条件批准(Conditional Approval),对应设备将不受受管制清单约束。

  • 电力逆变器的审批由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负责;
  • 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审批仅由战争部负责;
  • 申请企业需按照对应品类的官方指引文件提交完整材料;
  • 若后续战争部 / 国土安全部出具新的认定,确认某类 / 某款设备不构成风险,FCC 将同步更新受管制清单。

设备授权影响说明

根据委员会现行规则第 2.903 (a) 条,一旦设备被纳入受管制清单,对应设备将无法获得 FCC 设备授权。同时根据第 2.911 条,所有申请 FCC 设备授权的主体,必须作出声明,确认其申请的设备不属于受管制设备范畴。

FCC 明确:本次清单更新针对的是 “按生产地划分的设备品类”,而非特定企业主体,因此不适用于清单中针对 “特定主体” 的相关约束规则。

更新后的完整受管制清单见本公告附录 A,同时已在 FCC 官网公示。

官方联系方式

相关业务咨询可联系:

Chris Smeenk,公共安全与国土安全局运行与应急管理处法律顾问

电话:(202) 418-1630

邮箱:Chris.Smeenk@fcc.gov


二、核心附录译:先进机器人设备定义与排除范围

(摘自公告附录 C《先进机器人设备国家安全认定》)

官方定义:先进机器人设备

就本次认定而言,“先进机器人设备” 指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设备:

(A) 基础属性

一种可移动机械装置,包括自主移动机器人、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等,同时满足:

i. 具备在地面上移动、避障、导航的能力;

ii. 可脱离人类操作员或管理人员现场操作,基于指令、传感器数据或二者结合自主运行;

iii. 设备本体及配套地面站 / 充电站(如有)的总重量超过4.4 磅(约 2 公斤)

(B) 核心组件要求

必须同时包含以下三类组件:

i. 可感知周边环境的传感器;

ii. 具备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能力的组件(含蓝牙 / WiFi、蜂窝网络、卫星通信等),双向传输速率均不低于 200kbps

iii. 在本地或远程运行的软件,包括固件、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模型权重,可控制机器人的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指令管控。

(C) 明确排除品类(完全不受本次禁令影响)

以下设备不属于 “先进机器人设备” 范畴,不纳入本次管制:

i. 联网汽车:符合 15 CFR § 791.301 定义的联网车辆,无论总重量大小;

ii. 仅在铁路线路上运行的车辆;

iii. 无人航空器 / 无人航空系统:符合 47 CFR § 788.5 定义的相关设备(已有单独管制规则);

iv. 可无人运行的水下航行器;

v. 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 513 条管辖的医疗设备,包括手术器械、医疗手术机器人系统、假肢及其零部件、助行辅助设备(手杖、拐杖、助行器、轮椅等)—— 无论是否电动,无论是否通过 FDA 相关审批;

vi. 固定、非移动式机器人,包括工业或医疗场景使用的关节型、并联 / Delta 型、龙门式、SCARA 型机械臂。

定义:外国生产

“外国生产” 指不符合《联邦采购条例》48 CFR § 25.101 (a) 中 “美国本土终端产品” 标准的物品。


三、FCC 官方事实清单(全文译)

事实清单:FCC 更新受管制清单,纳入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与电力逆变器

更新依据:行政部门认定上述设备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华盛顿,2026 年 7 月 28 日

今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新《受管制清单》,新增两类设备:

  1. 先进机器人设备(定义为移动机器人,如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等);
  2. 外国生产的联网电力逆变器。

本次更新基于白宫牵头的行政部门跨国家安全机构小组作出的认定:所有外国制造的上述产品,无论生产商国籍,均 “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民众的安全保障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核心风险依据

国家安全机构在认定中指出,两类设备的核心风险包括:

  • 造成供应链脆弱性,可能破坏美国经济与国家安全;
  • 带来网络安全风险,威胁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安全。

豁免机制

认定文件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

  • 先进机器人设备:经美国战争部(DoW)授予 “有条件批准”、确认不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可获得豁免;
  • 电力逆变器:经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DHS)授予 “有条件批准” 的设备,可获得豁免。

FCC 鼓励相关生产商按照官方指引提交 “有条件批准” 申请,申请邮箱:conditional-approvals@fcc.gov。

对市场与消费者的影响

本次更新对存量设备与已获批型号无影响,具体规则如下:

  • 不影响消费者继续使用已购买的设备;
  • 不影响零售商继续进口、销售、推广此前已通过 FCC 设备授权的相关型号;
  • 管制仅针对新型号设备
  • 完全不影响联邦政府的采购与使用行为。

FCC 主席表态

FCC 主席卡尔(Carr)发表声明:

“我支持行政部门的国家安全认定,也对 FCC 将外国生产的先进机器人与电力逆变器纳入受管制清单表示认可。在特朗普总统的领导下,FCC 将持续为保障美国关键供应链安全履职,本次举措正是我们与国家安全机构步调一致的体现。”

背景补充

  • FCC《受管制清单》收录被认定为对美国国家安全或民众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通信设备与服务;
  • 根据《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案》,FCC 无权自行调整清单,必须根据国家安全部门的认定执行更新;
  • 纳入清单的设备无法获得 FCC 设备授权,而绝大多数电子设备进入美国市场前必须取得该授权;
  • 此前 FCC 已先后将无人航空系统(UAS)及核心零部件、消费级路由器纳入同一份受管制清单。
发布于: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