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到一条新闻,一个摄影师在南京步行街上随手拍了张路人照片,发到微信群里,结果这张照片被人拿去参展、印画册、挂网店卖。被拍的姑娘发现后,把三个被告全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三个被告赔钱、删照片、书面道歉。更让人咯噔一下的是,另一个类似案例里,赔偿金加起来直接干到了8.5万。
你以为这只是个段子?不是,这是2025年10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夏天,陈女士穿着吊带裙在步行街上逛街。她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一个叫李某的摄影师盯上了。李某举起相机,咔嚓一声,她成了镜头里的风景。然后李某把这张照片发到了街拍爱好者微信群里。
这张照片很快被一个叫张某的人看中了,他和一家传媒公司给照片配上了带有贬损意味的文字说明——什么身材穿着之类的,反正不是什么好话。然后他们把这张照片送到多个城市参加摄影展,印在画册上,还挂在网店里公开卖。
陈女士的亲友先看到了这些照片,纷纷打电话来问你怎么回事。更糟的是,不明真相的网友顺着照片线索摸到了她的自媒体账号,评论区里全是质疑和调侃。陈女士想联系公众号删照片,对方完全不搭理她。没办法,她只能起诉。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判三被告删除所有侵权照片、赔偿维权费用(公证费、律师费、购买画册的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得向陈女士书面道歉。
说完了案子,咱们聊聊法律。这个案子里至少踩了三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肖像权——不管你拍得好不好看,没同意就是不行
民法典第1019条是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违法的后果是什么?民法典第995条给了答案: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红线:隐私权——在街上拍别人,也可能会踩到隐私权
有人可能问:大街上算公共场所吧?我在公共场所拍别人,也算侵犯隐私吗?
这事没那么简单。民法典第1032条说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你在大街上拍别人,如果拍到的是别人不想公开的内容——比如拍到了别人正在跟谁见面、去了什么地方、穿了什么——这就可能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搜狐报道里提到的穿搭博主偷拍中老年女性案,政法大学朱巍教授讲得很直白:偷拍行为本身就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哪怕你拍了不发出去,光是偷拍这个行为就已经踩线了。更不要说发上网之后,传播一次,伤害就放大一次。法院在判决里专门提到了互联网的传播放大效应——一张照片经过转发、二次创作,可能引发网络暴力,工作生活全被影响。
第三条红线:名誉权——你配了刺耳的文字,侵权性质就变了
再说回陈女士案。法院之所以同时认定了名誉权侵权,就是因为张某和传媒公司给照片配了吸睛的文字说明。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注意,名誉侵权的危害比单纯侵犯肖像权大多了。陈女士不只是被拍了,还被贴了标签、引来了网络评论,这才是让她倍感困扰的真正原因。所以法院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说白了就是对这些伤害的弥补。
有人可能会问:那我拍照片给朋友看、在朋友圈发,也算侵权吗?
这就得搬出民法典第1020条了——合理使用的五种例外情形。简单说: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这些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但有一个大前提:必须是合理实施、在必要范围内。你拍了一张路人照片发朋友圈,配一句今天街上看到的奇葩穿搭,这显然不属于新闻报道,也不属于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这就是侵权。
那法院凭什么判赔8.5万?判决逻辑其实很清晰:第一,侵权人主观上明显故意——摄影师明知没经过同意还拍还发;第二,传播范围广——从微信群到摄影展到网店,层层放大;第三,后果严重——受害者工作生活受到影响,还要自掏腰包维权。法院支持了公证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合理开支,就是要告诉所有人:你觉得随手拍没什么大不了,但法律会让你为这个没什么大不了买单。
说到底,普通人该怎么办?
第一,拍之前想三秒。你按下的每一次快门,都可能变成一次侵权。尤其在拍孩子、拍陌生人、拍私密场景的时候,更要多长个心眼。
第二,万一你被偷拍了,第一时间截图保存证据,同时向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要求下架。平台不处理,可以打网信办电话举报。最后一步才是打官司。不要觉得麻烦——南京陈女士的案子就是最好的先例,法院真的会判、真的会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