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计量称重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不要遵守?
新标准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先包装 / 制作在包装容器内的食品,包含预先定量包装 + 以称重计量方式销售的袋装进口食品。
👉【进口重点】:进口散装称重、计量销售预包装食品全部适用本新规,不再豁免。

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规格(计量销售除外)、原产国(地区)、进口商 / 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境外生产企业 GACC 在华注册编号、生产日期 + 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致敏物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其他内容。
仅强制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计量除外)、生产日期、到期日、贮存条件;其余信息可通过数字标签、说明书、合同补充,不用全部印在外包装。
数字标签:包装二维码扫码查看完整标签信息,企业自愿选用,非强制合规要求:
- 扫码一级页面直接显示标签,禁止弹窗广告干扰
- 数字标签内容等同于纸质标签,必须符合国标
- 使用数字标签可简化外包装纸质标签版面
必须印刷 / 加贴中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直接退运整改强制规则:
- 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必须中文,中外文一一对应
- 外文配料表全部对应中文配料表;我国要求标注、外文未标的,中文必须补齐
- 外文适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必须翻译中文,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
- 原产国、境外企业 GACC 注册号、致敏原均需中文标示
需在醒目位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特征、工艺、食品类别)。
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糯米纸等)必须列入配料表标示。
- 复合配料添加量≥25% / 复合配料无国标 / 行标 / 地标 → 必须展开全部原始配料
- 复合配料添加量<25% / 有对应国家标准 → 无需展开原始配料
- 包装最大表面积>60cm²:2 种标示方式①直接写添加剂具体名称;②功能类别(具体名称)
- 包装最大表面积≤60cm²:3 种标示方式①具体名称;②功能类别(具体名称);③功能类别(INS 国际编码)
复配添加剂新规:可单独标示各单体添加剂,也可标示复配名称 + 括号单体,例: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
加工助剂、已失活酶制剂可不标示;符合 GB2760 带入原则、<25% 复合配料内添加剂、终产品不起功能作用的添加剂辅料,可不标示。
1. 直接添加、未灭活未去除活菌:必须标具体菌种名,可附加菌株号、含量2. 发酵用活菌:可标具体菌种,也可统一简写发酵菌种 / 微生物发酵剂
3. 已灭活 / 过滤去除菌种:可不标示;如需标示必须注明灭活、非活菌、灭菌型
-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 → 必须标示添加量 / 成品含量
- 标签特别强调低糖、低脂、无某成分 → 必须标示对应成分含量
允许:配料真实含量为零,可标无、不含严禁: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违禁配料,禁止使用:无、不含、不添加、零添加、不使用等同义表述。
仅用香精调配风味、无真实添加食材:外包装不能用真实食材照片,只能用图案,且必须在图案旁醒目标注:图案仅供口味参考。
- 日期格式严格要求:年、月、日,清晰醒目,不可加贴、补印、涂改、脱落
- 保质期>6 个月 / 包装≤20cm² → 可只标到期日,不用标生产日期
- 其余食品必须同时标示:生产日期 + 保质期到期日
- 进口原包装无生产日期:可按原有保质期推算生产日期中文标示(海关认可)
- 豁免保质期:酒精度≥10% vol 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仍需标生产日期)
- 酒精度≥10% 酒类:有批号可豁免标示生产日期
- 企业可自愿标示:消费保存期
净含量必须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字符最小高度按市监总局 100 号令执行。
八大强制致敏原:麸质谷物、甲壳纲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坚果直接添加使用的,二选一即可:
①配料表内加粗 / 下划线突出致敏原;②配料表邻近位置单独列出致敏原提示其他致敏原:鼓励标示,非强制。
十七、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