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起诉哥哥要“祭奠权”,法院审明:妈妈生前说了“不想你来”
清明节慎终追远、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祭奠逝者既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但祭奠权益的行使并非绝对的,它与赡养义务、逝者遗愿、亲情伦理等密切关联。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福州两男子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潘老太晚年因赡养问题与次子对簿公堂,去世前留下视频明确表示不愿次子前来祭奠。长子遵从母愿未作通知,次子遂以祭奠权受侵害为由诉请精神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尊重逝者遗愿,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赡养费强执才付,祭奠权起诉被驳
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与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两子一女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小徐未主动履行义务,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赡养费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被侵犯,遂将大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明确表示不愿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损害了小徐表达哀思的权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赡养问题与小徐产生纠纷,小徐经强制执行才履行赡养义务,其未积极关心母亲、修复亲情裂痕,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遗愿,应得到充分尊重。